昆明市水利学会章程

  • 日期:2012-02-26
  • 作者:昆明市水利学会
  • 来源:昆明市水利学会

昆明市水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昆明市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Water Conservancy Society of Kunming City。缩写WC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市从事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精神和优良学风,团结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水利科技事业,促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为昆明市仍至加强与省市内外、国内外民间科技群团的联系,为发展水利科学技术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昆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在昆明市水利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昆明市水利局办公大楼三楼 (昆明市环城北路284号(油管桥))。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和水利科技群团之间的交往,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水利科技的繁荣和发展。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

(三)为党和政府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论证、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技文献编审、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

(五)开发智力资源,开展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促进人才成长、举荐优秀人才。

(六)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及科技资料、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者。

(七)面向社会和基层开展各种技术培训,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八)反映会员合理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会员单位多办实事、多作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水利科技及相关、交叉、边缘学科工作的;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工作业绩和影响。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学会组织工作部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并通知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评选、推荐获奖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资料,

(六)撰写科学技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责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审定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通过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理事为当然代表,由各系统推举的基层代表不低于五分之一。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规模为31人,其人选应是在学术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水利科技专家和中青年水利科技工作者,以及从事水利领域的组织管理干部和领导。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表彰和举荐会员;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中青年理事不低于50%。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形成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及名誉理事,此荣誉称号授于在本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超过任职年限,有高级职称,对学会工作作出过贡献,已不担任学会现职的老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经费管理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分设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后先上报,再由会员代表大会追审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